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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出轨开房,我方取证后起诉离婚,判决认定重大过错并赔偿我方五万元。

发布者:刘婷婷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24日 64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胡X,男,汉族,1982年6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湖街道XX代小郢28付2号,公民身份号码 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北京XX律师。

被告:聊XX,女,汉族,1997 年 11 月 22 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白鹤家园 86东XX,公民身份号码

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安徽XX律师。

原告胡X与被告聊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 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

审理。原告胡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被告聊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离婚;

2.判令婚生子胡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 元,直至婚生子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

3.判令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 749395.89 元;

4.判令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奢侈品首饰、皮包,价值约 85737 元;

5.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为其母亲购买的潮宏基项链1条、谢瑞麟钻石项链1条、老XX金手镯2只、老XX金项链2条,共计价值约81394元;

6.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过错损害赔偿金200000元;

7.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 50000 元;

8.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月确定恋爱关系,经过短暂相处后,因被告怀孕,双方在缺乏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匆匆于2019年6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19年12月7日生育一子胡XX。原被告结婚后,才发现双方三观严重不合。被告总是找借口与原告吵架后回娘家,数月不回,导致原被告长期两地分居,且分居期间被告长期频繁深夜不归,联系不上。被告长期在娘家期间,其母亲对其频繁夜不归宿的事实对原告刻意进行隐瞒。共同居住期间,被告也极少关心原告,与原告父母多次发生吵。因原告系第二次结婚,对婚姻尤其珍惜,不断给予被告及其家人大量财物,购买了众多奢侈品取悦被告。甚至尽管被告在家不上班完全可以操持家务及照料孩子,但原告依旧花费高薪聘请保姆,原告为被告花费了大量的款项试图维系婚姻。而被告并不知足,经常以离婚威胁原告,来索要房产车辆及钱财,一旦无法满足就对原告及家人进行辱骂诋毁。2021年8月上旬,被告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突然带走孩子和家里的奢侈品,并偷走原告母亲的首饰回到娘家。之后被告于2021年12月7日假借儿子生日为名回合肥索要财物,未满足后遗弃孩子返回娘家。至此,被告再也没有抚养及关心过孩子。2021年12月31日晚,被告先是对原告谎称在铜陵娘家,并对原告提出离婚,之后被告失联。原告因担心被告的安危,通过报警找寻被告,却意外发现了被告当晚与婚外异性在蚌埠开房并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被告父母得知被告出轨后,竟然仍合谋欺骗原告。但原告为了给孩子维系一个完整的家庭,与被告商议和好。

被告基于此,在2022年1月9日曾给原告写下保证书。而被告之后不仅不愿悔改,甚至对原告进行责怪。现原告已彻底被伤透了心,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严重破裂,没有继续和好的可能,同时为了避免孩子受到不良影响。

特向贵院起诉离婚,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聊XX辩称:

一、被告同意离婚,被告同意婚生子由原告抚养,但原告主张的抚养费过高,且不应当诉求被告承担抚养费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时止。

二、原告诉称的74万余元的共同债务没有事实法律依据。原被告婚后,被告多数时间是携婚生子在铜陵居住,正常的生活开支不可能形成74万余元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所列举的证据并不完整,并不能证明原告名下的信用卡债务产生时间以及该款项的实际用途。

三、原告诉称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奢侈品、皮包、首饰是没有事实依据。原告所列X的财产清单中均属于原告对被告的个人赠与,也有部分是婚前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为其母亲购买的相关首饰不符合实际情况,该首饰系原告对被告缔结婚姻的赠礼。

五、关于原告主张的过错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金X显过高,且被告的行为不符合民法典关于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另外,原告在列X夫妻共同财产时,隐瞒了皖 A2L325 号车辆,该车辆购置于婚后,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 2019 年6月6日登记结婚,2019年12 月7日生育一子胡XX。原、被告婚后因年龄差距较大、性格不合等原因,经常发生争吵,被告经常返回铜陵娘家居住,双方发生矛盾、隔阂。2021年12月31 日晚,被告在安徽省蚌埠市与其他异性共同入住酒店同一房间。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口本、保证书、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本院调解不能和好,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关干婚生子胡XX的抚养问题,原、被告均同意胡XX由原告直接抚养,本院予以准许。关于抚养费的数额和给付期限。

原告诉请的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的数额,未超过胡XX的实际需要、原告的经济负担能力以及本市的实际生活水平,本院予以支持。但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直至胡XX独立生活时止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对胡XX的探视问题。因原、被告未就视的时间、地点等达成一致意见,本院酌定被告可在每月第一周的周六、周日探视胡XX一次,被告应当予以协助。关于被告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 749395.89 元的诉讼请求。经查,上述债务系以原告单方名义产生,无被告的签名或者事后追认,并非双方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且原告主张的债务数额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因此,对被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奢侈品首饰、皮句,价值约 85737 元以及立即返还原告为被告母亲购买的潮宏基项链1条、谢瑞麟钻石项链1条、老XX金手镯2只、老XX金项链2条,共计价值约81394元的诉讼请求。其中,被告对于32.058克的老XX项链的真实性予以否认,原告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原告将该项链交付给了被告,对于原告主张该项链由被告占有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其他首饰以及皮包等物品系原告在结婚前或者结婚后购买赠与给被告及被告母亲,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原告的上述分割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过错损害赔偿金200000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经查,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开房,存在重大过错,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被告应当给予原告损害赔偿。但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存在重复请求的情形,且主张的数额过高。本院依法予以适当调整,酌定被告应当给付原告离婚损害赔偿50000元。

案件判决:

一、准予原告胡X与被告聊XX离婚。

二、婚生子胡XX由原告胡X直接抚养,被告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胡XX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被告聊XX享有探望权,被告聊XX可在每月第一周的周六、周日探视胡XX一次,原告胡X应当予以协助。

四、被告聊XX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X损害赔偿50000元。

五、驳回原告胡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32元,减半收取计2566元,由原告胡

晋负担2416 元,被告聊XX负担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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