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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被告不来能判离吗?》--三次起诉离婚,一次撤诉,一次被告缺席,最终判决离婚。

发布者:刘婷婷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6日 32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陈XX,男,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龙塘镇三清村元西XX,现住安庆市岳西县菖蒲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北京XX律师。

被告:刘XX,女,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龙塘镇三清村元西XX,现住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塘安社区青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陈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23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XX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

原告陈XX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离婚;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相识,2004年4月27日领取结婚证,一直未生育共同子女。婚后双方三观不合。被告常年看不起原告家人。双方为此经常争吵。感情一直不稳定。原告认为夫妻感情早已破梨。曾向贵院起诉要求离婚责院于2019年12月16日判决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从第一次起诉至今,虽被告一直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但与原告的关系并无任何改善,且双方也早已分居,失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现再次起诉在贵院、销求判如所请。

被告刘XX未到庭。未做答判。

经由理查明:

原被告于于2003年相识。2004年14月29日领取结婚证。一直未生有共同子女,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班事发生争4、2019年11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请。本院判决不承离婚,2021年3月18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请,请求判决离婚,后原告陈XX于2021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数诉申请。因双方感情未能终复,原告又向本院提起本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结婚查记声明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2020)统0122民初5087号民事判决书。(2021)院0122民初3263号民事裁定书、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证明。

法院认为:

原、被告通过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是合法的天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婚后,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起天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再次诉至法院,并称双方经常争吵,夫妻感情未改善。夫妻感情碗已破裂,请求判决高婚,后原告于2021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原告再次提起诉讼,并称双方也早已分 居,感情确已破裂,请求离婚,且被告未到庭答辩,可见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被告刘XX经本院传票传唤的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案件判决:

判决原告陈XX与被告刘XX离婚;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10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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