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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刘婷婷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25日 5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反诉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反诉被告):付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军,安徽众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远,安徽众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廖某某,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男,住安徽省巢湖市,系廖某某配偶。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付某某与被告廖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被告廖某某提出反诉,于2021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刘某某、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将坐落在肥西县上派镇翡翠路与天海路交口华地翡翠蓝湾(和园)6#302室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并于产权过户后十日内办理交房手续;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47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配合办理资金托管手续。

被告(反诉原告)廖某某提出反诉请求:

1、依法解除反诉人廖姗姗与被反诉人刘某某之间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及《存量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2、依法判令被反诉人刘某某、付某某配合反诉人廖某某办理肥西县华帝翡翠蓝湾6幢302室房屋买卖合同的网签记录撤销手续;

3、依法判令被反诉人刘某某、付某某向反诉人廖某某支付违约金347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反诉人刘某某、付某某承担。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被告廖某某返还已收的首付款39万元,另外补偿原告8万元。双方共同于2021年5月18日前办理撤销网签手续,同时被告廖某某支付上述47万元款项,如果被告廖某某逾期未付或原告付某某、刘某某未配合办理网签手续,违约方支付对方违约金8万元。

三、双方均撤回其他的诉讼请求及反诉请求,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2.50元,由原告刘某某、付某某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252.50由,由被告廖某某承担。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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