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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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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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借款是否当然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者:李亚玲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6日|分类:债权债务 |441人看过

案情简介

()()原系夫妻关系,20196月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在婚姻存续期间,某自下岗后无正当职业,经常参与赌博,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及调查处理;某一直在经营小吃,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2018510,某以做生意为由向张某借款12万元,并出具借条,黄某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名。后张某多次向某催讨借款无着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某和黄某共同返还借款12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向张某出具的由黄某提供担保的借条,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依法确认有效。张某向某出借借条所记载的款额后,某在张某催讨的情况下仍未归还借款,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黄某在该借条上签字担保,但未写明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依法应认定为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借款虽发生于某与某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有证据显示,某有赌博的不良嗜好,且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故借款应认定为某的个人债务。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分析1、陈某借款一事某并不知情。下岗后无正当工作,经常赌博而夜不归宿,本案中,无证据证实某将上述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或做生意等情况,也无证据证实某知晓该笔借款的存在。2该笔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全家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这里的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述借款用于家庭生活、生产经营,某分享了借款所带来的利益。3有合理理由怀疑某借款用于赌博。某多次参与赌博,因赌博被公安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某离家出走后,不断有人到其家中向某催要赌债,某无奈向公安机关报案。由此,怀疑某该笔借款用于赌博是合理的,该笔借款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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