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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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诉谢某等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李亚玲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5日|分类:债权债务 |44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7年2、3月间,被告谢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分三次向原告叶某借款共计人民币50000元。其中2017年2月23日借款30000元,承诺2017年3月4日归还;2017年3月9日借款10000元,承诺2017年3月18日归还;2017年3月17日借款10000元,承诺2017年3月26日归还。借款期限届满,被告谢某未归还原告叶某借款50000元。 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

律师观点

作为原告叶某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参加开庭审理。代理人认为:首先,原告叶某与被告谢某之间的借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谢某出具的借款合同、借据合法有效原告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2017年2、3月间,被告谢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分三次向原告叶某借款共计50000元整,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清楚,且有被告谢某亲笔出具的借款合同、借据为证,双方之间关于借款的意思表示一致、真实,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其次,被告谢某向原告归还借款50000元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当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一直推脱,借款本金50000元至今未偿还,严重违约,其除了应该返还借款本金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7条之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被告如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至今,被告仍未把借款本金归还给原告,被告应依法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违约金,及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原告主张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违约金完全在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人民法院理应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被告谢某丹系被告谢某的配偶,被告谢某的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属于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本金50000元和违约金及出借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谢某及配偶谢某丹共同归还原告叶某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被告谢某及配偶谢某丹向原告叶某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应依据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为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最大限度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使原告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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