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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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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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黄某等诉中国某保险公司、谢某等交通事故案

发布者:李亚玲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3日|分类:交通事故 |43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1751日1639f分许,被告谢某驾驶闽D088CY轿车沿612县道由新罗区雁石镇方向往白砂方向行驶,612县道12KM+OM处时左行人林某,造成林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新罗大队作出岩新交认字[2017]第0003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被告谢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某不承担本事故责任。被告中国某保险公司作为闽D088CY小型轿车交强险、商业险的承保公司。被告谢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拘留。

律师意见

   本案死者林某的父林某升、母黄某菊、妻郑某花、子林某杰作为共同原告向新罗区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被告中国某保险公司、被告谢某等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亲属处理事故的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

本律师作为谢某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依法参加开庭,提出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告方是否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2、原告林某升、原告黄某菊是否符合被抚养人的条件?针对以上争议焦点代理人认为: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被告谢某的交通肇事行为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谢某也被依法拘留。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被告无需赔偿。二、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被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本案虽然原告林某升年龄55周岁、原告黄某菊年龄54周岁,但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原告未提供无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同时未提供村民委员会或者居委会证明其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不符合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条件,不需要死者林某的抚养,被告谢某更无必要支付其抚养费。最终法院以原告林某升、原告黄某菊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被告谢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行为已受到刑事处罚,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属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的肇事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针对原告提出的、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请求,被告应承担。关于原告诉请的赔偿项目和数额有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被告无需承担。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应依据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被告应有的权益。使被告的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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