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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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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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在主张工伤赔偿能否同时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发布者:李亚玲律师|时间:2017年11月30日|分类:工伤赔偿 |123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42月初,申请人林X进入被申请人福建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从事炉前工工作。2016年1025日1630分许,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铸造车间上班,站在炉台前往中频炉加废铁时滑倒,从3米高的炉台跌入炉坑,致申请人右跟部受伤。受伤后申请人被送往永定新城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跟骨骨折后经福建省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所受伤害为工伤,经龙岩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申请人为因工伤残级。被申请人福建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只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

律师意见

作为申请人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依法向龙岩市永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如下:一、双方劳动关系自2017年9月1日起解除。二、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到永定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经办机构为申请人办理工伤十级伤残各项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转支付手续。三、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依法支付申请人工伤十级伤残各项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护理费)计人民币36108元。四、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依法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人民币19776元。”

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经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申请人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属于工伤保险支付范围,依法应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申请人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护理费属于被申请人公司法定的赔偿义务,应由公司支付给申请人林X。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该案中,由于被申请人公司未依法为申请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代理人认为,申请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向被申请人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被申请人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已工作四年,依法可补偿四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该主张获得劳动仲裁委的支持。

代理人认为,律师在代理工伤赔偿案件中,在为劳动者争取工伤赔偿的同时,应该同时考虑在劳动者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是否符合解除劳动合同可获得经济补偿的情况,以便为劳动者争取更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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