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光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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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山东鼎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刑事自诉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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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质量纠纷维权案例

发布者:张光明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2179人看过

案例一:

2006年2月,内蒙古某村的农民仍未春耕。原来是由于前一年农民们使用了某公司的劣质种子,导致严重减产,经济亏损。农民们情绪激动,省内媒体也对此进行了报道。律师及时对可能灭失进行了证据进行保全,深入到田间地头实地察看、走访、询问并核实了农户的损失情况,还对农户做了耐心的劝解疏导工作,并收集了相关证据,准备了起诉材料,做好了开庭前的一切准备工作。2006年6月2日阿左旗人民法院对此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由于代理律师在庭前的准备工作比较充分,且取证工作认真全面细致,在庭审中代理律师出示了充分有利的证据,庭审效果明显有利,后经过法庭合议后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06年6月27日判决由本案被告内蒙古某公司承担原告方种植农户减产的实际经济损失200524.80元,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援助律师代理原告在一审取得全面胜诉。

案件点评:

该案件所涉人数较多,在当地影响较大,新闻界对此比较关注,律师在诉前做了大量认真、细致、全面的取证工作,庭前准备工作比较充分,庭审表现有理有据,庭审效果良好,使受损失农户的权益得到了很好的维护,该案件的成功代理在当地的农户中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从而防止化解了一起可能激化的涉农群访事件的发生,社会效果良好,该案件是一起代理的比较成功涉农案件,工作方法及经验值得肯定。

案例二:

时间到了2006年2月中旬内蒙古阿左旗嘉镇乌兰恩格嘎查的大部分农户还没有做春耕的准备,既没有浇冬水,也没有进行春灌,地里还矗立长着上年没有收的葵花杆,是什么原因呢?原来是嘎查2005年3月28日与内蒙古金种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签定了《食用向日葵原料预约生产合同》后,即向嘎查程子英等二十户农户推广种植了746亩HK306食用向日葵,但秋后嘎查农户种植的HK306食用向日葵平均亩产量只有116公斤,未达到内蒙古金种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宣传材料承诺平均230公斤的亩产量,因此给种植农户造成可以获得的经济利益损失,农民辛辛苦苦劳做一年,扣除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后收入反而倒挂。此事件引起了当地种植农户的强烈不满。2005年10月28日《阿拉善日报》、2005年11月3日《内蒙古日报》相继以“金种子为什么伤了农民的心”“HK306葵花籽让他们亩产减半”为题对此做了专题报道。在此前嘎查二十户种植农户情绪非常激动,写了联名信多次上访要求当地政府给予解决。在当地政府派镇政府领导赶赴巴彦淖尔市内蒙古金种子公司协调不成的情况下,当地政府也感到压力很大,事态有一触即发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于是政府领导紧急指派司法助理员带领部分种植农户及嘎查领导寻求法律帮助;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法律援助。

承办过程及结果:

大部分地此时仍然尚未浇水也未做春耕翻地的准备,农户在焦急的等待事情如何处理。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当即和当地司法助理员取得了联系,到达农区后就对地里现存留的向日葵杆及仍然堆放在场边的向日葵秕(空)子的证据申请阿左旗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以防止因为此类证据灭失后对我方产生的不利影响;代理律师与公证员一起在现场进行摄像,并亲自清点地里留存的向日葵杆(由此推算出苗率)及高低长势情况,并深入到田间地头,实地走访、察看、询问情况,并向农户核实了的种植亩数及经济损失情况。而且对种植农户耐心做了劝解疏导工作,指出要相信当地政府和司法部门会帮助大家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解决,不能采取阻拦、扣押对方的车辆等手段使事态进一步扩大。一直忙了整整一天,到天黑时广大农户的抵触情绪才慢慢平静下来;承办律师又连夜走访到了几户种植农户家中,听取了他们对事情的看法及意见,意外中又发现了一份在此前不被农户重视的盖有种子公司公章的重要证据之一《会员证》。其中田间记录、技术员走访等内容均没有填写,完全是一片空白,从而可以由此认定种子公司的违约责任,没有按合同履行义务及宣传材料中对农户进行技术指导、服务的承诺,在施肥、浇水、授粉的关键生产过程中没有指派技术员进行田间服务指导,除合同以外受援律师还发现种子公司的宣传单中介绍的有关情况与实际不符;并针对种子公司提出的是当地天气干旱,没有及时浇水的而造成减产的情况,进一步收集准备了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承办人连夜准备起草了诉状。第二天一早律师又针对合同是嘎查与种子公司签定的,而具体受损失的又是种植农户的实际情况,于是马不停蹄赶到法庭,先办理了立案手续,并与法庭审判人员对于二十名种植农户的权利及诉讼地位问题进行交换意见,并提出申请将二十名种植农户做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后从证据证明的效力认为种植农户作为证人出庭更为有利,考虑到诉讼第三人无法从做为证人的角度直接证明反驳种子公司狡辩的有关问题,于是在庭前又向法庭提出书面申请开庭时申请让具有代表性的二名种植农户及另外一名具体负责管水的斗长做为证人出庭做证,陈述证明相关事实反驳对方的狡辩理由。承办律师同时查阅了案件所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并上网查找参阅了类似的案例,做好了开庭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2006年6月2日阿左旗人民法院对此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在庭审中代理律师出示了充分有利的证据,并针对种子公司为了推卸责任提出是由于天气原因降水不足、干旱、高温、土质差、农民种植观念等原因造成减产的无理狡辩理由逐一进行了反驳(宣传材料及产品介绍该品种高产、抗菌、商品性好、耐旱),以及指出种子公司在签定合同前就应当考虑到当地的地理条件,而且做为种子公司并未在当地进行试种,就直接进行大面积的推广,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有关规定的。庭审中又比照当地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计算出了农户的经济损失的数据,并对对方出示的证据进行了充分的质证、驳斥,三名证人出庭的效果也非常理想,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开庭时在证据方面对我方比较有利,我方的质证意见当庭得到了法庭的采信。辩论阶段我方代理律师发表了内容详实,论点、论据充分,在逻辑上均较为严密的代理词,与之相比对方则显的处处被动。后经过合议庭合议后完全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及观点,于2006年6月27日判决由本案被告内蒙古金种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告方种植农户减产的实际经济损失200524.80元,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律师总结:

由于本案系涉农案件,涉及到二十名农户种植的746亩土地,涉案人数较多,受损失的种植农户要求强烈抵触情绪相对较大,该事件在当地影响较大;《阿拉善日报》及《内蒙古日报》对此相继做了专题报道。在接受委托前经过当地政府多次出面前往宁夏银川市(种子分公司所在地)、巴彦淖尔市(种子公司所在地)进行协调,种子公司只同意补偿24698元,与种植农户的实际经济损失相比差距较大。接受委托后,律师即深入到田间地头实地进行调查核实收集证据,并对现存的证据进行保全,以防止因为现存的向日葵杆及农户仍然堆放在场边的秕(空)子,在这方面证据如果灭失的情况下将对我方明显不利,并收集到种子公司给发放的以前不被农户忽视重要证据《会员证》,庭审效果良好,庭审结束后旁听的群众及到场的种植农户均对承办代理律师予以很高的评价,该案件的成功代理在当地的农户中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确实解决了当地政府的一大头疼的难题,政府领导对代理律师的工作表示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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