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光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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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质量纠纷是否都适用《种子法》调整?

发布者:张光明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445人看过

网友:

没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与种子的使用者之间因种子质量问题发生的损害纠纷是否适用种子法调整??急盼回复,谢谢!

我是一名基层法官,在办案中遇到上述问题。一审法官将没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与种子的使用者之间因种子质量问题发生的损害纠纷适用合同法中的买卖合同调整,主张没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因种子买卖发生的损害纠纷不属于种子法调整,以合同法进行了调整。该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以被告的主体身份未查清为由发挥重审,现就该案是否适用种子法调整我们合议庭发生分歧,因为适用不同的法(合同法和种子法)结果大相径庭......急盼答复,谢谢!!!另外种子损害赔偿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对于上述问题存在较多争议,一部分人认为,因没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因种子买卖发生的损害纠纷因未办理合法的经营许可,不应受种子法调整,而应以合同法进行调整;二审法院既然以被告的主体身份未查清为由发回重审,看来法律适用没有问题,我认为应重点审查被告的主体身份是否适格;种子损害赔偿纠纷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本律师认为:基于农业保护的方针和对受害者保护和对种子市场的保护的原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相应法律。

首先,《种子法》和《合同法》的立法目的需要明确。《种子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和林业的发展。《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二,在如何选择适用法律方面,关于违约和侵权的竞合问题,《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了在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情况下,权利人在实施权利救济时享有选择权,要求权利人只能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间择其一而选。相关诉权的行使也存在选择上的问题。恰当的选择才能使自身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1、应考虑诉讼时效。

合同违约之诉,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而人身受到伤害的侵权赔偿之诉,诉讼时效为一年。

2、应考虑法院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约定的法院管辖;因侵权损害提起的侵权之诉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应考虑请求赔偿的金额。

违约诉讼索赔一般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以及预期可获利益。侵权诉讼索赔一般依法律规定为准。

4、应考虑举证责任。

诉讼当事人负有对自己的主张予以举证证明的责任。在违约诉讼中,请求权人须举证证明对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事实、因违约造成自身损害的事实、损失计算依据及自身损害和对方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在侵权诉讼中,如果是一般侵权,权利人应证明对方侵权给自己造成损害的事实、损失计算依据及损害与侵权行为间的因果关系。如果是特殊侵权责任,则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第三、种子是农业、林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农业、林业建设的基础和保障。同时“种子”也是一种特殊的产品,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种子使用者之间广泛流通。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种子表现出和一般产品的显著不同,因此在种子质量损害赔偿问题中就凸现出它的复杂性。近些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农业、林业的快速发展,种子质量问题导致的纠纷日益增多,由于种子使用者常常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群体,他们缺少畅通的信息和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在种子纠纷损害赔偿中得不到合理的赔偿,给种子使用者造成财产的损失。除此之外,种子质量问题还可能引发除种子自身以外的损失,关系到生态环境安全,从而影响到整个农业、林业的发展,牵扯到国民经济的提升。

应当具体问题具体研究,从引发种子质量纠纷的不同原因着手,探讨种子质量引起的各种民事损害赔偿问题。以民法、合同违约、侵权责任的理论为基础,针对种子的特殊性,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个不同的方面研究种子质量损害赔偿中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和责任人承担的义务,以及由此产生的种子经营者的追偿权和种子经营者、生产者之间的连带责任。扩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种子质量损害赔偿的范围,寻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法律保护。结合种子质量纠纷的特点,研究种子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和种子损害赔偿原则,在不违背民法平等、公平原则基础上,最大程度的保护当事人尤其是农民的合法权益,促使种子使用者能够及时、合理的得到赔偿。

界定种子质量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根据《种子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种子质量纠纷发生后,民事损害赔偿的具体内容,全面考虑在侵权损害赔偿中适用纯粹经济利益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问题;建立种子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力求保护农民这些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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