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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禁止得了吗?

作者:吴绣文律师时间:2017年05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69次举报

民间借贷案件,近几年更甚。私底下,我们将这类案件称之为“迷之荒野求生”。这意味着,受理这样的纠纷,考验法官的远非法律适用那么简单,事实查明才是重中之重,难中之难。

法律上对于人与人之间的借款,并不禁止,从民事法律行为上说,法不禁止即可为。即使在早些年,为维护金融秩序的需要,对于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持否定态度,但也仅仅是不保护利息,并非禁止这种行为。而对于一方是自然的人借贷行为,是允许出借方赚取适当利息的。

只是现在的民间借贷,似我们以前想的“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已经相去太远了。不及十分之一的案件已不属于“欠钱”和“不还”这么简单了。随着经济的发展,货币政策的紧缩,而融资需要却在不断的升高,于是巨大的信贷需求缺口就使得一个又古老,又新兴的行业——高利贷,呈现的越来越兴旺的局面。广东称这种行为叫“放数”,法律上称之为一种法律关系,叫“债权关系”,更具体一点叫“借款法律关系”,诉讼上的案由叫“民间借贷纠纷”。

来到法院的借贷案件,都是披着合法的外衣的,有借条,有收据,有转款凭证,有的还有抵押、保证,还有的有律师见证。我们甚至惊奇的发现,这一行业的借据内容的变迁甚至与我们不断调整的判案思路有着“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一致感。比起恐吓、泼油漆、打打杀杀的黑道行为,这种行为多少让人感叹,法治无处不在的精神。

不能说所有放数的都是该死的,也不能说所有还不了钱的都是值得同情的,“食得咸鱼抵得渴”,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前提是要有底线,法律就是底线,不然就真得是“打输的进医院,打赢的进牢监”了。

从法律层面上讲,作为“债权人”一方的出借方,大多会有种种行为规避法律,而作为“债务人”一方,往往因为证据欠缺而百口难辨。

1、借据写明的本金与转账的本金不同。比如,借据写借款100万,实际转账为97万,差距3万元。同时,债权人会要求债务人写一份收据,而收据上注明的则是债务人收齐了该一百万元,其中3万元为现金收取。如果差距的数额与约定的利息一致,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会视为该部分为预扣的利息而不予认定为本金。

2、借据的约定的利息与实际支付的利息不同。新的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是不予保护的,于是呈交到法庭上的借据约定的利率大多不会超过该限度,但事实上据说现在的高利贷的利息已经有一毛,甚至更多的了。

法院虽然只支持不高于36的部分,但事实上这种高利贷的借贷双方远非一笔,不断地借、不断地还、新债加旧债,怎么确定哪一笔利息是哪一笔借款,很多情况下,当事人自己也说清,所以回到于欢那个案,也许真到了法庭上,让那个债权人出来,那些数是怎么一笔一笔计算出来的,恐怕也不好讲清楚。

对于这种案件的处理,法院也很头疼,多债多还多利息,有人主张法官应一笔一笔扣减超过36的利息,也有人主张直接以总本金计算总利息,超过36的就不支持。每种计算方式都只能是一种相对的平衡,我们庭几乎每个法官都算过几页纸的利息,并为此崩溃痛哭哀嚎过。

3、借贷双方主体复杂。从事放贷行为的人大多并非一人,很多情况下是多人筹钱,统一由一人出面,而这中间,可能还会有所谓的“中间人”,这种中间人,有的地位类似次债权人,有的地位类似债务人的担保人,他们有的赚取利息差,有的赚取中介费,有的还得承担还款担保责任。除了借据上约定的债权债务人之外,还会有实际的放款人,实际的收款人,一旦进入到诉讼中来,经常会出现很多的案外人,但这些人共同的特点就是身份难以确定,很多连全名也不知道。债务人为了得到借款,在借款初期往往什么借条都签,内容基本不看,而借到款之后,很多还款也大多是指向案外人,法院对此根本无法审查下去,只能在借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审查借多少还多少。

4、借款用途难以查清。如果说于欢的母亲是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不得已借高利贷,但现实中的这种高息借款用途却多种多样,写在纸面上的往往只有几个字,不是生产就是生活,但实际去向却纷繁复杂。广东毗邻港澳,很多借款真正的形成是在大陆之外,具体用途也难以查清正当与否,即使有出入境记录,也不能当然认为与博彩等有关,之前喧闹的婚姻法解释24条,也很多与此有关。此类案件进入诉讼,大多数情况下,法官也只能按证据规则来。

民事案件是证据优势原则,尤其是在事实真实难以查清的情况下,不得不依靠证据来认定最终的法律真实。而如果这两种真实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承担不利后果的不仅仅是败诉一方,同样也包括了承办的法官。多年前的广东四会的同行莫兆军便是如此。

存在是不是就是合理,这是一个社会层面的问题,每个部门应该做什么,这也是一个宏大的命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也提醒着每一个经济社会中的人们,如果你还没有想好用什么样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那么在无法预知这些风险之前,最好还是不要涉足这种畸形的利益分配吧。因为,比起钱来,命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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