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绣文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8573815050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刘XX与刘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吴绣文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3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受理原告刘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刘X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提出管辖异议。被告刘XX认为,被告虽然户籍所在地在新化县XX,但自2014年正月开始,被告刘XX一直在冷水江市从事快递业务,并且长期居住在冷水江市XX,其经常居住地为冷水江市。故根据规定,请求将案件移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根据法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冷水江市。因此,本案中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不在我院管辖范围内,故我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刘XX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绣文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1年
  • 18573815050
  • 湖南欣锦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1年 (优于69.39%的律师)

  • 用户采纳

    79次 (优于98.07%的律师)

  • 用户点赞

    39次 (优于97.7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0459分 (优于97.7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8篇 (优于85.22%的律师)

版权所有:吴绣文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11602 昨日访问量:3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