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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诉信访中哪些属于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的范围 哪些属于工商质检公安法院受理范围

发布者:安金龙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私人律师 |10136人看过

在投诉、信访中,哪些属于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的范围 哪些属于工商、质检、公安、法院受理范围

信息来源: 商贸服务司 日期: 2010-06-21

解答:

(一)商务主管部门投诉受理的范围。根据《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向商务主管部门投诉的范围应该包括:

(1)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特许经营活动的;

(2)特许人应该备案而没有备案的;

(3)特许人已经备案,但实际上不符合备案条件的;

(4)备案时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

(5)实际履行的合同文本与备案登记的文本不一致的;

(6)备案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以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变更登记备案的;

(7)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

(8)其他违反《条例》应由商务主管部门投诉受理的情形。

(二)应向相关职能机关投诉的范围。在实践当中常见的包括:

(1)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构成犯罪的,依法向公安机关举报;

(2)以特许经营的名义从事传销活动的,既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

(3)特许经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服务违约的,可以在申请质量检测部门检测和干预的同时,依据合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4)利用特许经营合同骗取他人钱财等涉嫌诈骗的,如果属于一般合同欺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撤销合同赔偿损失;构成合同诈骗或其他诈骗的,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

(5)其他特许经营违法涉及犯罪行为的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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