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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才有“免责”权

发布者:安金龙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合同纠纷 |12141人看过

法院才有“免责”权


   在实际生活中,市民最常遭遇的是金融、通讯领域的身份证冒用事件。现实中大量的身份证丢失后产生的诉讼,问题焦点不在冒用者是否该承担法律责任,而在于是否能证实“冒用”:主人力图证实身份证被人冒用,而金融、通讯业等力图证实不属冒用。以某市民丢失身份证后通讯运营商追缴话费为例,诉讼的争论焦点在于是否“冒用”,而不是冒用者是否应承担或承担多少责任。

该律师还表示,公安部“冒用者及相关部门承担法律责任”的说法应算是部门的理解,不属司法解释,一旦因此类问题引发诉讼,法院在判决时不会以此为据。

律师:

法院才有“免责”权

那么,丢失的身份证被人冒用真的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辽宁知名律师李振革表示,“公安部门认为身份证被冒用后可以免责,但免责还是要通过诉讼程序进行的,也就是说,出现纠纷后要打官司,只有通过法院查清冒用情况,才能免责。”

律师认为,市民应该小心保管身份证,丢失身份证或者身份证信息会给自己造成麻烦,被冒用者往往会卷入诉讼,最后只得通过法庭查明冒用的情况后,方能免责。
 
据律师介绍,虽然居民身份证丢失后,公安部不强制登报声明,但一旦卷入官司,挂失声明可以成为“丢证者”的免责证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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