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超律师网

您的信任,是做好工作的动力,能够帮助您,更是荣幸!做您身边的律师朋友!

IP属地:河南

孙超律师

  • 服务地区:河南

  •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河南长进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336281009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车主与驾驶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者:孙超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474人看过举报

一、车主与驾驶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和车主不是同一人,如果车主在交通事故是存在过错的,要承担事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将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3、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4、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河南 信阳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336281009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389088

  • 昨日访问量

    284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孙超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