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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无因管理之债能否行使抵销权

发布者:孙超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9日|分类:债权债务 |309人看过

一、民法典中无因管理之债能否行使抵销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无因管理之债是可以抵销的,只要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且没有不得抵销的情形就可以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法定抵销。当然,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也可以抵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二、法定抵销有哪些要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3、必须是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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