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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债权转让非诉案例

发布者:孙超律师|时间:2017年04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 |458人看过举报

【本案案情】

委托人范某某多次借款与钟某某,钟某某亦能按约还款。然钟某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范某某所借290万元现金,至今尚未归还。经委托人从他处了解,李某向钟某某借款310万元,至今未还。现委托人范某某希望追回对钟某某的该笔290万元借款。

【律师分析】

一、本案法律关系

本案民事主体有范某某、钟某某、李某。本案民事法律关系有:1、范某某与钟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范某某为债权人,钟某某为债务人;2、钟某某与李某的民间借贷关系,钟某某为债权人,李某为债务人。

二、代理目标及方案

目标:范某某实现其对钟某某的290万元借款债权;

方案一:与李某沟通,争取与李某达成协议,范某某将其享有的对钟某某的290万元借款债权,依法有偿转让与李某。李某行使债务抵销权,抵销其对钟某某的债务。最终,委托人在李某处将该债权变现。

须注意:

1、此方案的优势在于,委托人可以很快将其对钟某某的290万元债权变现。但受让人李某可能会面临风险,故委托人与李某达成债权转让协议有些困难。委托人要做适当让步,可能无法从李某处获得290万元;

2、与李某的沟通中,要使其明白债权转让及债务抵销的相关法律规定,使其了解债权转让及债务抵销的相关风险。必要时,应李某请求,我方可协助其避免相关风险;

3、相关风险包括:范某某与李某应尽债务转让、债务抵销的通知义务、范某某对范某某的债权是否约定不可转让、钟某某是否对范某某的债权享有抗辩权、钟某某是否对范某某享有债权、钟某某可能向法院起诉以提出异议等。

方案二:在无法与李某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委托人可起诉钟某某,要求钟某某归还290万元借款,并在诉讼中申请保全钟某某享有的对李某的债权。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迅速将被保全的债权执行变现。

需要注意:

1、在本案中,范某某起诉主张的借款本金为290万,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案本应由被告钟某某住所地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我方可本案中一并主张本金与利息,将本案标的额抛高于300万元之上,此时本案应由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如若进入诉讼程序,可能需耗费较长时间,也需垫付大量的诉讼费用,委托人应做好心理准备;

3、如果将此案起诉至法院,钟某某的其他债权人闻风后,可能也会起诉钟某某以主张债权。此时,因钟某某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委托人不能实现全部290万元债权;

4、因委托人借与钟某某的为大额现金,仅提交借条可能会导致证明力欠缺,此时需提交相应金额的取款凭证作为辅证。

方案三:因委托人对钟某某享有到期债权,钟某某对李某享有到期债权。此时委托人也可以代位起诉李某,要求李某将本应归还与钟某某的借款直接还与委托人。

应注意:

1、此案涉及的管辖问题,解决方案同上一方案。本方案也会面临同于上一方案的耗时、诉讼费用、证据缺乏等风险,应予注意;

2、此方案的优势在于,有可能在不惊动钟某某的情况下,委托人与李某达成一致,通过法院快速将委托人的债权快速实现。但法院可能会基于稳妥考虑,将钟某某追加为第三人,此时此方案就失去了此优势。

【处理结果】

在律师的参与下,范某某与李某就该债权转让事宜达成协议,该债权转让成功。

律师总结:

有时,起诉并非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非诉方式的运作也能达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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