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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适用范围

发布者:孙超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957人看过

  《劳动合同法》第23条和第24条同时对竞业限制义务作了具体规定: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从上述条款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作了明确规定:必须是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实践中,企业如果对全体员工进行竞业限制,则该竞业限制义务由于在义务主体上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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