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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如何计算保证期间

发布者:孙超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1103人看过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主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是没有先诉抗辩权的。

那么,如果连带责任保证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可以在多长的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呢?

对此,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本约定保证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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