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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超律师
执业资质:1411520**********
执业机构:河南长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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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孙超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903人看过
《合同法》第165条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本条显然是根据数物是否具有可分性,对其解除的效力进行的规定。在标的物有数种而其中一种不符合约定的,原则上只能就该物行使解除权,解除效力不及于其他标的物,但是,如果不符合约定的物与他物具有不可分的属性,即其分离会明显损害标的物价值的,当事人可就该数物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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