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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物业费中存在的三大误区

发布者:孙超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消费权益 |986人看过

误区一:

部分业主往往认为只要业主们相互团结起来集体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甚至法院也都无可奈何。

在一些物业公司存在一定过错的物业费纠纷案件中,部分业主往往认为只要业主们相互团结起来集体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甚至法院也都无可奈何,很多业主觉得,认为法不责众,法官说,实这是一个误区。有的业主甚至以某些业主不交物业费为由在毫无理由的情况下拒交物业费,一旦被起诉到法院,便以大家都这么做为由进行辩解。这在法律上是得不到支持的。对于物业的过错,可以起诉物业违约。

误区二:

主观归责于物业公司,不当行使抗辩权。

在实际案件中,部分业主往往不了解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范围,在遇到房屋漏水、财物失窃、邻居违章建设等侵权行为时将侵权责任盲目归责于物业公司并拒绝交纳物业费。实际上,这部分受侵权的业主一方面没有理性分析损害发生的原因,也不区分开发商、物业公司以及其他业主等可能的侵权行为实施主体,主观地认为物业公司应当承担所有的责任;另一方面又采取了不正当的维权手段,试图通过拒交物业费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误区三:

没有长期居住,认为没享受到物业服务而拒交物业费。

实际上,是否长期居住或者是否亲自居住都不能构成唯一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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