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730民初525号
原告:A,男,1956年9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XX,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A,女,1961年7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宁都县,
原告A与被告B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A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在宣判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对被告B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0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长 A
审判员 曾勇荣
审判员 B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曾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