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4年10月25日,张某与吴某某签订《含谷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合作协议》约定:一、吴某某、张某共同投资,承建重庆含谷标准厂房项目:一期12#、13#,以及二期工程;二、张某投入总额不超过400万元建设资金,享有该项目30%股份;吴某某享有该项目70%股份;10月27日—11月1日期间,张某先拨付100万元至项目建设中;三、合作经营中,张某负责项目财务管理,吴某某负责项目管理;四、如果该项目经营不善,出现亏损,吴某某承担相应损失,并承诺在返还张某400万元本金基础上,再承担15%年息;五、未尽事宜,合作双方协商解决。后双方为项目陆续产生了一些借贷。但全部借贷均由张某一人承担,现张某要求按合作协议,要求吴某某承担责任。后经法院审理,我方代理的原告方胜诉。
杨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