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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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工程案件中的“实际施工人”,如何维护其权益。

发布者:刘志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工程建筑 |2219人看过

    当前我国建筑市场的运作存在大量不规范之处,其中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现象尤为严重,许多承包人在取得工程后并不进行施工,而是将工程再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由于这些承包人已经获得了相当数额的管理费,工程完工后往往不积极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导致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不能实现。
    何为实际施工人:指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承包人、挂靠施工人,而不包括承包人的履行辅助人、合法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劳务作业承包人。
    实际施工人应与发包人全面实际的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并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此时的承包人、违法分包人已经取代第一手的承包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才准许转承包人、违法分包的城堡人作为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追索工程款的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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