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刚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法律顾问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如何理解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发布者:刘志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工程建筑 |2207人看过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从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故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以上使用1999年10月1日以后的建设工程。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