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诉称:自己与b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a公司购买b公司名下的一套商铺,商铺的价值为490万元,并约定如果b公司没有按时配合a公司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须按照房款的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后a公司如约向b公司支付了房款,但是b公司迟迟不配合a公司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至起诉时,应当支付违约金483万元,b公司辩称:b公司也在积极的办理房屋过户,但是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所以办理上存在困难,请求将违约金的数额减少。
律师认为:b公司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且一直在积极的争取早日过户成功,且a公司知道该事实,根据我国《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b公司要求适当的减少违约金的数额的请求应当支持,具体的违约金的数额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