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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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法律顾问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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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确认纠纷,房屋是否以登记为准

发布者:刘志刚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综合咨询 |6794人看过

案件描述

北京婚姻房产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专业律师  刘律师:13401055363

所有权确认纠纷,房屋是否以登记为准

我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精神,房屋所有权的公示方式为登记。
现实生活中,由于政策或者办理贷款的原因,房屋登记的所有人往往不是实际所有人,但因登记所有人家庭纠纷或者其他原因比如离婚,要处理房屋,会侵害实际所有人的权益,登记所有人又不能单方面将房过户,所以实际所有人会提出一个房屋所有权确认之诉,确认其房屋所有权。
本律师团队从法官审判的角度及律师经验总结如下,大家一起交流,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法院审判主要考虑一下因素:
一、    挂名买房的原因;
二、    实际出资人;
三、    实际控制人;
四、    双方是否有协议;
五、    要求确认所有权的原因。
第十七条审判的情形是针对保护不知情的第三人的,至于内部,还是以以上因素及双方的协议为准。

如有对以上不明白之处,请联系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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