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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问题

发布者:杨庆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5日|分类:拆迁安置 |1658人看过

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问题

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这类纠纷所涉及的问题概括起来就是征地补偿费“分不分”、“分给谁”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中,就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引发的纠纷较少,发生纠纷最多的是土地补偿费分配。因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集体认为该土地补偿费“分不分”、“分给谁”由其决定;而土地征收虽然是国家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征收,但承包人享有该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征收集体土地实际上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被征收,因此,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认为其有权分到土地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土地承包纠纷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理由主要为:承包地被征收主要涉及两个层次的法律关系,即国家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以及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的关系。当土地征收发生时,国家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公法上的关系。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虽然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当承包方的承包地被征收后发生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承包方之间的补偿费用纠纷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序围,因此应作为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人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发生纠纷,其性质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不同,土地补偿费数额的分配,属于农村村民自治的范围。因此,当事人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不应予以受理。

要旨: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权人的补偿,农村土地所有权人为农村集体组织,因此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则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是对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归土地使用权人所有。土地补偿款增值部分归土地使用权人所有,既保障了土地使用权人的利益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也能体现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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