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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陈泰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2061人看过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48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强调了家事审判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如何处理好夫妻债务事关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诚信经济社会建设的推进。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本原则。

《通知》提出人民法院审理夫妻债务案件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应当结合社会主义道德价值理念,以化解矛盾和维护家庭关系稳定为主。


二、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以及被执行夫妻双方基本生存权益。

《通知》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保障其诉讼权利,并明确规定了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今后法院无权在执行过程中直接追加未举债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充分保护了未举债方的诉讼权益。《通知》中指出,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应当树立生存权高于债权的观念,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以及基本居住用房,一般情况下,不得通过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必须居住用房。


三、把握不同阶段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并严格区分合法债务与非法债务。

《通知》中提出要严格适用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债务偿还原则以及有关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正确处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问题,并且对未举债一方无法举证,但有证据线索提供的,法院可以依申请调取,而且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除此之外,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不予法律保护,包括对债权人的主张不予保护以及对夫妻举债一方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不予保护。


四、严格审查夫妻债务的真实性,对虚假诉讼予以制裁。

该规定延续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债务发生是否真实的审判原则,明确根据规定对债务发生的情形、合理性等进行审查,防止夫妻一方与其他人串通进行虚假诉讼,侵害另一方的利益。同时,《通知》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证人等,通过加强罚款、拘留等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


对此,笔者建议如当事人在知晓夫妻另一方举债时,应当及时了解举债目的、资金流向等事实并保存好相关证据。如案件已进入到法院诉讼阶段时,应当积极应诉,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观点以及证据,难以取得的证据,可提供相关线索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否则,案件经办法官难以查明事实真相,会根据债权人主张的事实以及证据材料进行判决,不利于保护夫妻未举债方的合法权益。如等判决出来后再进行抗辩,则一切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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