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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新修订重点内容系列解读①|法定代表人制度

发布者:陈泰律师|时间:2025年03月14日|分类:税务 |3478人看过


引  言

新修订的《公司法》即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笔者在研习过程中,针对新《公司法》中新增或修订内容较大的条款,通过对比的形式进行分析解读,以供大家参考交流。在本系列文章中,旧《公司法》指于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的《公司法》,新《公司法》指于2024年7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

本期针对新旧《公司法》中关于法定代表人制度的修订进行比较分析,不正之处,敬请指出。



一、新旧《公司法》的相关法律条文

(一)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二)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三十五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二、新《公司法》主要修订内容及解读

从上述新旧《公司法》条文来看,新《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制度主要修订内容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人选范围扩大

新《公司法》第10条将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人选从“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调整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一方面是对应新《公司法》取消了执行董事的设置,对于不设董事会的有限公司,可以设一名董事行使董事会的职权,因此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人选调整为董事,删掉了原有的执行董事。另一方面是将原“董事长、执行董事”的范围扩大到全体董事,只要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均可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不过,新《公司法》并未规定代表公司执行何种事务的董事可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而是给予公司一定的自治空间,法定代表人的人选可由公司章程进行明确,法定代表人可以是代表公司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董事,也可以是负责公司财务等具体职能的董事。


(二)新增了法定代表人辞任和补任的规定

新《公司法》第10条第2款、第3款规定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并且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从法律理论上来看,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实际上存在委托关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属于受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鉴于法定代表人具有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地位和功能,因此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在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之后,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不过《公司法》并未规定如果公司未能在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后果,这可能会导致在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失灵时,无法及时补任新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将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法定代表人无人担任的状态,可能会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希望后续能够出台相关规定对此进行规制。


(三)新增了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效力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新《公司法》第11条吸收了《民法典》第61条的规定,将“法人”改为了“公司”,明确了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并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同时,新《公司法》规定了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基于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的地位,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其后果也应当由公司承受,公司在承担后,可以通过内部追责机制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属于侵权责任,对法定代表人的追责适用过错原则。如果法定代表人无过错的,公司则无权向法定代表人追责,这也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合法行使职权的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新《公司法》第191条的规定,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若是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除公司需承担责任外,其个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必然同时担任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受到损害的个人或者单位也可以适用该条款追究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责任。


(四)明确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程序

在现行实践中,基于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争议时常出现。即便公司依法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也经常由于变更前的法定代表人拒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引发诉讼。而新《公司法》第35条则明确规定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程序,也明确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应当以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为准,变更登记仅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并且,新《公司法》第35条第3款直接规定了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解决了实践中一直以来的争议,变更手续具备可操作性。



三、新《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其他修订内容

新《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制度的主要修订内容除前文所述外,还对法定代表人的选任机制进行了调整。旧《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需记载公司法定代表人事项,而新《公司法》第46条、第95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不过,在新《公司法》施行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公司章程范本就已经对选任法定代表人的方式进行了明确,股东只需明确法定代表人的具体选任方式即可,并不强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因此,新《公司法》进一步明确了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实际上是扩大了公司的自治权,公司对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机制更具灵活性。



四、总  结

从上述新旧《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制度规定的变化来看,新《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效力、权责边界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并适当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同时给予了公司更大的自治权。因此,公司股东在设立公司及经营过程中应当更加注重公司章程的设计,通过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对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等程序进行更为明确的规定,优化公司内部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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