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当事人及案件结果
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现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广州市A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广州市B纸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广州市C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马XX、史XX、郑XX、包XX、房XX、史XX、房X。
案件性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
案件结果:除我方代理的房X外,其他被告均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案件简介
被告A公司因购买纸品需要,向原告申请流动资金借款授信,循环授信额度为500万元,期间为12个月。被告B公司、C公司自愿为被告A公司在上述协议约定的授信期间与原告签订的所有主合同项下的各笔债权本金余额提供最高额500万元保证担保,并于同日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马XX、史XX、郑XX、房XX、包XX、房X、史XX自愿为被告A公司在上述授信协议项下与原告签订的所有主合同项下的各笔债权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双方并于同日签订了《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被告A公司因购买纸品急需用钱,于2012年4月20日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00万元,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8.528%。2012年4月25日,原告依约支付500万元至被告A公司指定的收款人账户。上述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但贷款本息一直未清偿,原告因此诉至法院。
三、律师观点
被告房X委托本律师团队代理此案,经本律师团队了解案情以及研究相关材料后,被告房X并未在《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名,该签名和指模均是由他人伪造,导致房X无端被牵涉进此案!抓住该点,本律师向法院申请进行笔迹以及指模鉴定,但鉴定费用近三万元!后经本律师多次发函给法院以及鉴定机构,要求减免鉴定费用,否则当事人难以承担如此高额的鉴定费用,进而会导致本案判决的不公。最终,鉴定机构同意按一万元进行鉴定。后鉴定结果显示该合同上的签名以及指模并非房X本人所为,因此判决房X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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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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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夫妻列为共同被告能尽可能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