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依法会见(含通信)
做什么:持“三件套”(执业证、所函、委托/法援函)要求看守所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仅对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两类案件在侦查期间需侦查机关许可。会见时不被监听。
提供法律帮助、提出意见
做什么:从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起介入,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 更强制措施,并向侦查机关了解罪名与案情、提出书面或口头意见。
批捕前“窗口期”出击
做什么:在拘留后3日(特殊可延至7日/30日)内,公安要提请批捕;检察院7日内决定批捕/不批捕。你要在这7天里递交《不批捕意见书》、同步申请取保/监居。
申请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并要求“七日内答复”
做什么:向公安书面申请取保/变更,附稳定住址、工作、病历、照护义务、谅解/退赔等材料,公安7日内必须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发起/推动“羁押必要性审查”
做什么:嫌疑人已被批捕后,可向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院申请审查;不需继续羁押的,应建议释放或改强制措施。
自行调查取证 & 申请调取
做什么:经单位/个人同意,自行收集与本案有关材料;必要时申请检察院/法院调取或通知证人出庭(阶段性受限,注意留痕)。
为“非法证据排除”做前置铺垫
做什么:固定线索(体检记录、伤情照、讯问录音录像、同监证言等),庭前申请排除虽在法院阶段提出,但侦查期就要把材料一件件种好。
要求侦查机关“听取辩护意见”
做什么:侦查终结前,提出听取意见的书面申请并附卷;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时,公安应告知嫌疑人及辩护律师。
向检察机关“能见尽见,应听尽听”地反映意见(含批捕前)
做什么:检方拟决定或批准逮捕前,应当征询辩护律师意见;认罪认罚案件不得绕开已委托律师让值班律师代签具结。
程序救济与监督
做什么:对阻碍行权、违法取证、违法羁押等,向同级或上级检察院申诉/控告/监督;必要时申请侦查人员回避。
值班律师渠道(未委托辩护时)
做什么:在看守所、法院等地约见值班律师,可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阅卷权一般自移送审查起诉开始)。
把握“办案期限”红线
做什么:逮捕后侦查羁押2个月,复杂可延长1个月,特情还可再延(省级检察院决定);届满仍在押的,盯紧延押审批与羁押必要性。
文章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如有法律需求,建议联系律师本人咨询。
蔡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