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持续高温,凉爽的水边成了大多数人消暑的好去处。可若场所选择不当,可能会引发安全事故。近日,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男子私自进入水库游玩不慎溺亡,家属向水库管理者索要巨额赔偿,水库管理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夏天,天气闷热,刘某饭后驾驶车辆携带摩托艇来到当地一处水库,擅自进入水库驾驶摩托艇游玩,中途摩托艇侧翻,刘某溺水身亡。事后,其家属将水库管理者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事发水库属于当地防汛、灌溉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并非开放的、用于经营性、娱乐性活动的营利性公共场所。水库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管理者或所有人需确保堤坝、行洪或输水等水利设施健全、功能完好,不会对周边群众人身财产带来损害等保障功能。其次,事发水库周边树立多处警示标识,明确禁止进入水库钓鱼、游泳、游玩等行为,已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再次,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进入水库驾驶摩托艇游玩可能出现的风险,应当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水库管理者对刘某的溺亡不承担法律责任。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刘某亲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