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续期间,只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的《婚内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约定,还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夫妻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怎样才是合法有效的?我们通过两个案例了解一下↓
赵某(男)与张某(女)于2018年6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明光村小区X号楼X层X单元X房屋,该房屋登记于赵某、张某名下,共有情况登记为二人共同共有。
2021年9月29日赵某与张某签订了《房产协议书》,约定:
“双方婚后按揭购买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明光村小区X号楼X单元X的房产,面积45.6平方米。现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该房产所有权归女方张某独自所有,男方无所有权。该房产属于女方个人财产,不为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将无条件配合女方完成过户手续。”
双方签订的《房产协议书》未经公证,双方亦未对案涉房产办理变更登记。
2021年10月5日张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与赵某离婚、依法分割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赵某承担诉讼费用,后张某撤回起诉。
2021年11月22日赵某通过微信向张某发送《撤销赠与通知书》,载明:
“张某(被通知人):本人(赵某,身份证号……)与你(张某,身份证号……)曾在2021年9月29日签订《房产协议书》,现本人正式通知你如下事宜:本人决定在2021年11月22日撤销该《房产协议书》,撤销将本人拥有的夫妻共有房产的50%产权(位于海淀区明光村小区X号楼X单元X)赠与予你,该《房产协议书》及约定的内容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赵某与张某签订的《房产协议书》的内容,是夫妻婚内财产的赠与行为还是约定行为?
区分赠与行为与约定行为主要有4点: 1、夫妻婚内财产赠与是一方出于令对方财富增值的目的,夫妻婚内财产约定是就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采用何种夫妻财产制的约定。 2、夫妻婚内财产赠与的功能与目的是改变一项特定财产的权利归属,夫妻婚内财产约定的功能和目的是总体上安排夫妻财产关系。 3、夫妻婚内财产赠与通常针对的是特定物或可特定化的物,夫妻婚内财产约定通常针对的是部分财产或全部财产。 4、夫妻双方就婚内财产赠与达成的合同属于一次性合同,夫妻双方就婚内财产约定达成的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其规则适用具有一般性和可重复性,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持续获得的财产产生持续的约束力,具有长期、概括调整的特定性,是一般性地建构夫妻之间的财产法状态。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产协议书》,明显是赵某出于令张某财产增值之目的,针对是案涉房屋这一特定物,改变的是特定财产的权利归属状态,双方就此达成的合同属于一次性合同,故符合夫妻婚内财产赠与行为的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产协议书》未经公证,协议签订后赵某作为赠与人,在房产变更登记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案涉房产并未发生权属变更,故赵某要求撤销其与张某于2021年9月29日签订的《房产协议书》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张某(女)与李某(男)于2006年相识,当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李某甲。张某、李某共同购置了房屋一套,以及小轿车一辆。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2015年开始因男方出轨,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感情产生隔阂。
2016年年初,张某、李某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双方购置的上述房屋、车辆均归张某所有,属于张某的婚内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双方婚后存款、股票、股权、理财产品等一切财产,均归张某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在协议签订后7日内将名下的存款约65万元转至张某名下。
2019年9月,张某、李某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2020年6月,张某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李某签订的婚内财产分配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于张某、李某婚后购买的轿车,双方已在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归张某所有。李某未经张某同意,将该车辆售卖,所得价款应归张某所有。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张某、李某离婚;婚生子由张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李某可于每周六探视婚生子;婚后所购房产归张某所有,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支付售车款12万元。
提醒:想要《婚内财产协议》合法有效,一定注意这5点↓↓
1、签订书面协议,避免后续扯皮;
2、注意内容不要只针对某个单一的财物,确保规则适用具有一般性和可重复性,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持续获得的财产产生持续的约束力;
3、不能以离婚、出轨作为协议生效条件;
4、涉及房屋、车辆等金额较大的财物,能过户先过户,不能过户就先公证;
5、多份协议要注意前后一致,以免产生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