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华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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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老赖”财产,关键四点不能忽略

发布者:胡华东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0日|分类:债权债务 |644人看过

哪些人是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四个关键线索,帮你追踪财产

1.“老赖”的工资流水,包含收入和去向。

有以下几种方式可以找到被执行人的收入:一,通过被执行人自己申报财产情况;二,通过法院主动查询;三,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线索查找;四,申请人可以委托执行专业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查询被执行人的收入情况。


2. 登记在“老赖”配偶个人名下的财产。

“老赖”配偶名下的房产能否被强制执行,首先需要明确该房产是否为“老赖”与配偶的共同财产,是否符合《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执行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实际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但应及时通知被执行人的配偶。


3.“老赖”的公积金、养老金等账户。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如被执行人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2)养老金属于“老赖”用来承担责任的财产的范围。“老赖”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其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依照《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这一规定,裁定执行的法院对“老赖”的养老金进行扣留和提取是合理的,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


4.“老赖”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

“老赖”通过赠与子女财产躲避债务的,该财产仍属于家庭财产,可以被执行。但有种情况例外,未成年子女通过自己劳动所得的财产是不能被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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