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亚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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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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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计算按日千分之一(1‰)获法院支持

发布者:颜亚辉律师|时间:2016年07月21日|分类:合同纠纷 |1744人看过

案件描述

LM公司是一家设备供应商,HX公司是一家设备研发销售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注册,其注册前以“深圳HX公司”的名义与LM公司进行买卖交易。2013年4月30日,LM公司与HX公司签订《合同书》,合同编号LM201304014,约定HX公司向LM公司购买5台LM-6640XS数控雕刻机,13万/台,总价65万,合同签订3个工作日付20万,余款于发货当天算起每个月付l0万,5个月付完。2014年3月1日,LM公司与HX公司签订另一份《合同书》,合同编号LM20402003,约定HX公司向LM公司购买5台LM-6640XS数控雕刻机,13万/台,总价65万,合同签订3个工作日付19.5万,余款于发货当天算起每个月付5.6875万元,8个月付完。两份合同均约定,设备未付清货款前,设备按份共有,逾期付款,每日按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LM公司按约分别于2013年5月16日、2014年3月6日各发5台设备,共10台。2014年10月11日,HX公司与LM公司签订《付款协议》,HX公司确认总欠货款额为81.75万元,自2014年10月起,后续每月还款8万元,至还清为止。截至起诉日,HX公司并未按约还款,仍欠货款72.75万元。经多次催要,HX公司至今未清偿。请求判令:

1、HX公司支付拖欠货款72.75万元及违约金40.29万元;

2、HX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LM公司称HX公司在起诉后先后支付4万元,故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本金为68.75万元,违约金不变。

HX公司辩称,对所欠68.75万元的货款没有异议,但LM公司请求的违约金过高。

一审判决支持LM公司货款及违约金请求

一、HX公司深圳市H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LM公司深圳市LM公司货款68.75万元及违约金(以68.75万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从2014年8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74元,由LM公司负担1,304元,HX公司负担13,670元。


律师观点分析

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三计算的话,如对方提出违约金过高,法院一般都会调低至年利率24%~日千分之一。所以起诉时不用把违约金计算过高导致多缴纳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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