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刘某与第三人王某系夫妻关系,2013年11月1日登记结婚。第三人王某常年在户籍地之外工作,而且收入较高,刘某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约定共同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较大的随意支配权。2017年10月,被告熊某被派往第三人王某所在的公司工作,两人相识后经常通过微信聊天,第三人王某对被告熊某表示好感并开始追求,2018年2月两人建立了同居关系。2019年9月,被告熊某与第三人王某分手。在王某与熊某一年半的同居期间,王某前后花费了数十万。
律师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期间发生的财产纠纷,第三人王某在与原告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原告作为配偶应享有的财产权益;被告在明知第三人有配偶,第三人所赠与财产属于原告与第三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依然与第三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接受赠与。被告与第三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的权益,且违背了公序良俗。
法院判决:
一、第三人王某赠与被告熊某人民币39741.98元的赠与行为无效;
二、被告熊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返还原告刘某人民币39741.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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