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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发布者:代伟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17日 218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PZM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发回重审,或者改判为PZM公司不向唐某支付经济补偿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唐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PZM公司并未与唐某建立劳动关系。PZM公司举示的《劳动合同书》,是唐某与案外人CY公司签订,唐某经CY公司同意到PZM公司工作。因此,唐某与CY公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未与PZM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原判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劳动关系建立的举证责任应由唐某承担。PZM公司向其支付工资也不能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3.原判适用法律不当。双方并无劳动关系,PZM公司不应向唐某支付经济补偿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唐某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裁判结果:

1、驳回原告PZM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原告PZM公司支付被告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771.50元;

3、原告PZM公司公司支付被告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2172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PZM公司负担。

(二)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PZM公司与唐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唐某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举示了银行流水、《职位申请表》、《面试情况表》及报警回执等证据,上述证据能够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在PZM公司与唐某之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能够证明唐某与PZM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PZM公司称唐某系与CY公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在PZM公司处工作仅是控股公司内部人员交流,但与自认其与唐某建立劳动关系的陈述不一致。根据诚实信用原则,PZM公司未举示充分证据推翻其自认,原判根据唐某举示的证据及PZM公司的自认,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PZM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三)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重庆PZM公司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三、律师观点

在劳动纠纷中,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在于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举证过程中,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上下班打开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作为劳动关系的证明。这些工作凭证或依据一般都是劳动者能够直接接触到的,并且能够间接反映劳动者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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