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8)甘1002民初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18年12月7日以自愿与孙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某公司、刘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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