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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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某与王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王明杰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13日 11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屈某与被告王、第三人屈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律师为原告屈的委托代理律师

原告屈某称,合同现已到期,鉴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决定不再续约并多次要求被告和第三人返还土地未果,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和第三人返还刘洼北段承包到期的2.36亩土地并恢复原状;判令被告王支付拖欠承包费4956元、逾期土地使用费3000元;判令被告王赔偿银杏树木款10000元;判令被告王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辩称,承包土地的时候没有银杏树,承包土地用于干煤场,原告是知道的,所以不存在土地损失的问题。被告承包原告2.36亩土地,拖欠三年的承包费,但原告也承包了被告3.5亩土地没有交承包费。

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一、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除位于罗庄区褚墩镇东永安村刘洼北段南部2.36亩承包地的地上建筑物,将该地块返还给原告屈,其中院墙以外约0.7亩土地上的银杏树待法院另案查封解除后十日内清理完毕。          

二、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屈土地承包费5300元;三、驳回原告屈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王负担。                           

王明杰律师,现任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律师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业务领域包括工伤、医疗、交通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8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