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沩|时间:2019年09月04日|18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28日,原告向某在被告姚某某家做工,主要负责修建堡坎,同日,被告刘某某到被告姚某某家购买树木,双方约定,由被告刘某某自行负责砍伐,在被告刘某某砍树过程中,原告向某自愿前去帮忙,后被倒下的树木砸伤,经过鉴定,造成原告向某9级伤残,原告向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161908元,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原告向某未尽到注意义务,承担35%的责任,被告刘某某,作为被帮工人,未明确表示拒绝帮工,承担35%的责任,被告姚某某,在管理原告向某上存在疏漏,承担30%的责任。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被告刘某某接受了原告向某的帮工,虽未支付报酬,但在事故发生后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是否支付报酬与是否承担责任没有必然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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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盗窃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