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卓商务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瀛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股权纠纷工程建筑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成功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者:鹰卓商务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146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其官网醒目位置连续1个月作出“2017中国XX展览会、2018中国XX展览会主办单位为A公司、B公司”的更正声明、并在省级报纸上连续刊登三期上述内容的更正说明,以消除影响;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至2017年举办“中国XX展览会”获得的甲市政府专项会展资金补贴中未向原告支付的补贴金额共计30万元;3.判令被告支付2017年展会利润10万元。


事实及理由:201410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作协议书》与《补充协议书》,约定自2015年起至2024年,由被告与原告合作举办“中国XX展览会”并约定了合作期间双方的各类事宜,在项目合作期间,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得为双方之外的第三方主办的以W为主题的展会或相似主题的展会做展位销售代理的业务。同时,一方人员不得对外做有损合作项目发展的事情,凡涉及合作项目的地位表述应遵循甲乙双方对等原则,即地位、全称或简称应该对等,在双方各自对外宣传中,项目主办方均须注明双方名称,并且被告印制的宣传资料包括参展邀请函、会报会刊、展期会标、现场背景板等均须征求原告意见。另,合作项目如获得甲市政府会展专项资金的补贴,双方同意其公关成本占贴补总金额的25%,剩余补贴金额双方平均分配。现原告依约履行合同各项义务,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形下擅自在被告官网、子网页及所有推广资料(包括各类推送新闻、纸质宣传单、邀请函等)中将其关联公司C公司列为展会主办单位并为其宣传,同时被告将原告从主办单位名单中剔除,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另,被告依据本协议项目获得的甲市政府会展专项资金补贴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25%的公关成本后,将剩余50%支付给原告,然而被告至今未予支付。被告上述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对于原告主张的补贴及利润款,鉴于双方的合作方式为原告放弃自行在成都举办医疗器械博览会的权利,将其自有的专业观众资源引入双方合作的展会中,而原告实际于2015年展会时履行了该项义务,为双方合作之展会提供了专业观众资源。故虽原告于之后的合同期内未再履行相关合同义务,但乙院从其提供客户资源给合作项目的情况看,遵循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其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补贴分成及利润款的主张予以支持。对于利润款,根据合同约定,当2016年展会停办的情况下金额为8万元,否则应当为10万元,而双方共同确认2016年展会并未停办,故对于被告要求应当按照8万元计算利润的主张不予支持。对于补贴分成款,我市博览局发放展会补贴的标准系按照面积标准进行核算,而2015年至2017年度的展会均包含双方合作项目之外的其他展会,故应当按照合作项目的实际展会面积比例确定补贴金额。被告主张合作展会占2015年展会面积的60.02%、占2016年展会面积的42.53%、占2017年展会面积的37.22%,在原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依此比例确定。


判决结果:一、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公司支付展会补贴13万元、利润款10万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