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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元家务补偿,多了?还是少了?

发布者:石燕珍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 |238人看过举报

《民法典》颁布后,不少人对“离婚时可以向对方提出家务补偿”的有关规定存在疑问。最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首次审结了一起适用《民法典》的离婚家务补偿案件。而这一判决,近日却上了微博热搜。


 一、案例回溯

陈某与王某于2010年相识、相恋,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陈小某。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于2018年开始产生矛盾,并于2018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后,陈小某随王某居住生活。陈某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后于2020年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离婚请求。

2020年10月,陈某再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某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王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法定条件,因此不同意离婚;其次,婚后王某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某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同时,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资为陈某母亲名下房屋进行装修,且陈某与第三者居住在一起对王某造成精神损失,故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离婚系双方自由、自愿的选择。本案中,陈某多次起诉离婚,且双方现分居已满二年,虽王某不同意离婚,但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陈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双方陈述的意见,综合考虑本案的情况确定孩子由王某抚养,陈某给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根据双方共同财产情况予以分割;就陈某主张的共同债务,因王某不予认可,且涉及案外人利益,本案不宜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对于王某要求的补偿款,因王某在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王某合法的权益,故现王某要求陈某给予补偿,理由正当;对于补偿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结婚的时间、双方所述的生活情况等予以酌定,对于王某过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与王某离婚;孩子陈小某由王某抚养,陈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决陈某给付王某家务补偿款5万元。

目前,该案还在上诉期内。


二、争议所在

本案最为引人关注的就是家务补偿”。案件判决公布后,不少网民都讨论了此事,有人认为判5万元太少了,还不够请保姆的钱;也有的人有疑问说,既然夫妻分工,家务劳动算是分工的一种,离婚时财产一人一半,为什么还有补偿一说?


三、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评析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是关于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认可的规定。从立法层面删除了原《婚姻法》“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前置条件。也就是说,一方只要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就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简单来讲就是洗衣服、做饭、打扫卫生、照看小孩、赡养老人等。

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得到尊重,有必要为夫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提供离婚经济补偿

由于家务劳动服务对象的特定性何劳动内容的私人化,劳动家务虽然作为社会经济的一部分,但并没有一种权威的量化计算方式可用来确认家务劳动的价值。而且每个家庭都不一样,很难有统一标准。

在《民法典》大框架下,家务劳动补偿的定量主要是由法官合法合理合情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一般考虑以下因素:1、家务劳动时间,不仅包括日常投入在家务劳动的时间,还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时间越多、婚姻持续时间越长,补偿数额应当相应增加。2、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3、家务劳动的效益,如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或者由此带来的家庭财产的增多等。4、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一般而言,在婚姻中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是对婚姻前景的信赖,将较多的精力放在从事家务劳动,带来的就是自我发展空间的压缩,而另一方因此获得有形财产利益等,如另一方在婚姻期间获得工作前景、学历学位等。另外,家务劳动补偿还要结合当地生活水平等进行综合考量。

虽然法律规定了可以提出家务劳动补偿,但切记:1、经济补偿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2、经济补偿请求须在离婚时提出,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希望本文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可以联系本人13823592735(VX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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