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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时,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约定如何认定的问题

作者:石文辉律师时间:2023年01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175次举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关于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是常见的几种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承包方为了促使发包方按时履行付款义务,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需承担利息的相关约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简称“《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我们仅仅只能从上述两部法律中看到当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若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是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但并未对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对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如何主张作出明确规定。那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能否支持?利息计付标准又如何确定?本文就此问题进行探讨,仅供大家参考。


一、工程价款利息的法律性质探讨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实务中针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性质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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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约金说

违约金说认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质属于违约金条款,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调整,所以法院可以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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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孳息说

 法定孳息说认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利息约定,利息为法定孳息,双方约定不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法院均应予以支持。

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先来了解一下何为法定孳息,所谓法定孳息,即根据法律的规定,由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换言之也就是因法律关系所得之收益。根据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达到付款条件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即成立了以付款和收款为主要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若发包人延迟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迟延支付工程款利息与其对应的工程款本金之间具有附随性,该利息就是欠付工程价款期间产生的孳息,故笔者认为工程价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其编写的《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利息性质应为法定孳息。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6月9日作出的(2022)最高法民终118号民事判决书中也进一步明确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


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终118号民事判决书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利息是否应支付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仅仅只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方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但对于工程价款利息是否可以主张却并未提及。

有部分观点认为《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解决的是合同无效情形下关于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问题,并未明确包含利息,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时,承包方则无权主张工程款利息。

还有部分观点认为,鉴于工程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的法律性质,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承包方仍然有权主张发包方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

笔者认为应当支付工程款利息,如前所述,工程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与工程价款具有附随性。即工程款利息的支付不以合同的有效或无效为前提,既然《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明确了承包方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可以参照合同约定向发包方主张支付工程价款,那么工程价款利息作为工程款产生的法定孳息当然应当予以支持。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如何确定

如前所述工程款利息的支付不以合同的有效或无效为前提,那么无效合同中约定的关于利息的计付标准,是否可以参照适用呢?这个问题在实务中也存在多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无效合同中的利息约定也属于无效条款,不能参照无效的合同条款来计付利息;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仍可以参照合同中关于利息标准的约定酌情处理,即合同约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予以支持,高于法律规定范围的,给予调整。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故不能参照无效合同条款的约定来计付利息,应视为双方未约定利息,可参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法规速递】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作者:常明律师     公司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审核:石文辉律师  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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