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戈垠律师

  • 执业资质:1430120**********

  • 执业机构: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亲办-坪塘法庭史上第一例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始末

发布者:陈戈垠律师|时间:2019年02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814人看过



【案件名称】陈某(化名)诉湖南某某地产公司(化名)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一审(我方代理原告陈某)

【案       号】(2017)湘0104民初343X号(已隐去)

【审理法院】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坪塘法庭)


【简要案情】

2017年4月初,陈某从网上获悉被告公司正在招聘,经投简历、面试后,陈某收到了被告公司的《录用通知书》,双方邮件、电话、微信等多种途径确认了录用及待遇等问题,随后,陈某从原单位辞职。当陈某离职后,被告公司以“总部取消招录指标”为由不予录用,陈某已无工作,遂酿成纠纷。

2017年4月24日,陈某起诉被告公司,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处理方案】

我方代理原告,从以下八个方面发表代理意见:

1、被告违反先合同义务,存在缔约过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被告公司业已做出使原告形成合理信赖的基础事实;

3、被告存在违反法定随附义务的违法行为;

4、被告违反法定随附义务、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信赖利益损失;

5、原告主观为善意、无任何过错,被告过错明显,造成原告失去月薪万余元的原工作,现无任何收入来源;

6、依照司法惯例应赔偿三个月工资等损失;

7、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

8、公司应先核查应聘人员简历真实性,确认无误后再发《录用通知书》,而不是先发录用通知承诺录用、催促他人辞职,之后又说应聘人员简历造假、不予录用。

【法院观点】

法院完全采纳了我方律师意见,认为:

1、被告公司作出了使原告形成合理信赖的事实,其面试、电话/微信协商薪酬、发送《录用通知书》等行为使原告相信自己已经被公司录用、劳动合同即将达成;

2、被告公司在招录岗位可能被取消的情况下,未提前和及时告知原告,导致原告一直相信自己可以被录用从而与原单位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导致损害结果已经发生;

3、关于被告公司辩称的“原告履历造假、故错在原告”,法院认为,被告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原告的履历与事实完全不符,即使履历表上个别时间上的表述与实际情况有出入,其主要工作单位工作经历并没有做虚假陈述,并无造假;

4、被告公司作为招聘单位,应提前核实简历相关情况后再发出《录用通知书》,而不是在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又认为原告履历与事实不符,并以总公司取消指标为由拒绝原告入职。

【判决结果】

我方胜诉,判决被告公司赔偿数万元。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