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借条和欠条不写明还款期限的现象很普遍,由此而在司法实践中引发出对两者诉讼时效的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应适用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20年,即债权人在20年内的任何时候,债务人不自动履行,均可以在此之后2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超诉讼时效。理由是只有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债务人拒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权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如果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就不会知道债务人会不会履行,债权人也就不会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但是不管债权人是否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超过20年的就再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应从出具借条或欠条之日起计算,理由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规定,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就是说借条或欠条出具后,债权人便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所以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出具欠条或借条之日起计算2年。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均有失偏颇,甚至足以在实践中产生误导。要解决以上问题,必须搞清借条和欠条的法律性质以及诉讼时效的原理和立法目的。
一般说来,人们对借条和欠条都是一种债权债务凭证的认可是很普遍的,但是对二者在法律上的区别却很少有人研究。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同意并将款项交给借款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由借款人出具的借款凭据。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欠条是债务人在以前与债权人就有经济往来,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承认需给债权人款项,但债务人没能力或不能即时给付的情况下,由债务人给债权人出具的欠款凭证。欠条代表的是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不能代表一种合同关系。从以上可以看出,借条和欠条所代表的法律意义是不同的,所以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也应是不同的。研究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在实践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直接关系到权利人实现权利的时间界限和债务人债务免除的时间界限,也是当事人能否胜诉的根本所在。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是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对怠于行使权利者进行制裁,从而使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化。若权利人能行使权利而长期不行使,义务人的法律地位将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将导致当事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状态长期不一致,不利于当事人建立新的、确定化的社会关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借条和欠条为普通债权,其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二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欠条中的欠是一种典型的债权债务关系,欠条出具之日就是债权债务形成之时,也就是债权人权利受到侵犯之日。所以,未写明还款期限的欠条的诉讼时效应从出具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是计算。关于类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3月6日作出的法复(199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因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货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所以,对此问题已有定论。那么,如欠条上写明了还款期限其诉讼时效应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呢?那自然应从还款期限届满的第二天起算,因为义务人的承诺亦可使诉讼时效中断。但并不意味着还款期限未届满前债权人无权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因为欠条是债务人单方向债权人出具的承认债务存在的凭证,所以债务人自行订立的还款期限只是其自己向债权人的一种承诺,对债权人并无约束力,债权人随时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上面我们谈到,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合同关系。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借条里包含了出借人愿意借给借款人款的意思表示,包括出借多少、出借期限等合同内容。如果出借人不同意出借,就形成不了借款关系,也就出现不了借条。借条既然属于合同,按《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二款(二)项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四)项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在没有写明还款期限的借条法律关系中,如果债务人自动先行履行了义务,那就不存在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了;如果债务人没自动履行义务,而债权人却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就涉及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也就是诉讼时效计算的起算点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没有写明还款期限借条的债权人如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怎么能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了呢?所以只有出借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债务人不立即偿还,债权人才能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因此,没有写明还款期限的借条的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第二天开始计算。但是如果借款人借款后二十年内没有偿还借款,而出借人也没有向借款人主张过权利,应推定出借人放弃了权利。出借人在借条成立时起二十年后再向借款人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为法律认为,每一个人皆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照料者,权利人不关心自己的利益并照料之,可认为他有放弃权利的意思,因此撤销对其权利的强制性保护。
借条和欠条在日常生活中虽然很常见,但其中的法律意义却很少被人注意,而在实践中却非同小可,对它们的忽视将直接导致当事人的胜诉或败诉,所以大家不可不重视。
辽宁实远律师事务所
陈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