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石丛峰律师代理债权债务案例
【前言】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一旦写下欠条却仍赖账,再简单的纠纷也要靠法院划上句号。本案中,石丛峰律师接受模具加工商卢某某委托,将“躲猫猫”的客户乐某某诉至法庭,用最简程序、最快速度为阳新法院全额支持,为当事人追回3.6万元加工费及利息。
【案件背景】
1. 合作经过
2024年2月至10月,卢某某在浙江省金华市经营模具加工厂,乐某某多次下单加工模具,期间仅支付部分费用。
2. 结算与欠条
2024年11月3日,双方当面结算:乐某某尚欠加工费36,000元,遂出具欠条并承诺“每月最低还款5,000元”。
3. 违约事实
欠条出具后,乐某某分文未付,且拒接电话、避而不见,构成根本违约。
4. 起诉
2025年5月26日,卢某某委托石丛峰律师向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一次性支付欠款并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息,同时承担诉讼、保全费用。
【判决结果】(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25)鄂**民初**号)
1. 乐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卢某某加工费36,000元;
2. 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36,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自2025年5月26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3.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乐某某负担;
4. 无保全事项,未支持保全费。
【律师观点】(石丛峰律师代理要点)
1. 合同性质:双方虽无书面合同,但加工图纸、送货单及欠条足以证明承揽关系成立。
2. 债权凭证:欠条金额具体、还款计划清晰,已转化为普通债权,无需再证明履约过程。
3. 违约责任:乐某某未按“每月5,000元”计划付款,构成预期违约,卢某某有权就全部欠款一次性主张。
4. 利息主张:依据《民法典》第583条,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既合法又避免当事人额外举证损失。
5. 程序策略:
- 申请简易程序,快速立案、一次开庭即审结;
- 诉前未申请保全,减少当事人费用负担;
- 明确诉请金额,防止法院分项核减,实现“全额支持”。
6. 风险提示:对外加工应及时签订书面合同、保留交货凭证;欠条应载明身份证号、送达地址,为后续诉讼节约时间与成本。
石丛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