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石丛峰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12日 5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09年2月16日,原告刘某杰向被告A公司支付购房款129,000元,用于购买被告开发的B集贸市场三楼部分商铺。2009年2月18日,双方正式签订一份《中心集贸市场三楼经营面积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以每平方米2,150元的价格购买被告开发的阳新县B集贸市场(三楼)部分商铺,该铺位于B集贸市场三楼右边B区4米宽15米长面积约60平方米,总价129,000元;该经营面积所在的三楼需整体布局,统一出租,租金按实际面积给付原告,税金由原告承担;商铺的实际面积以房产局实地丈量为准,房款多退少补;被告在2007年10月前三楼封顶交付原告装修,整个大楼竣工从开工之日起有效工期580天交付使用;如有违约,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合同总额的5%;合同签订后具有法律效力,原告拥有60平方米的营业面积;双方结算手续以条据为准;等等。2008年10月,该楼层已统一租赁给C超市有限公司作超市经营使用,原告于2008年10月1日起在被告处领取租金(并由被告代扣代缴税费)至2014年年底,2015年1月1日起,转为在业主委员会处领取租金至今。期间,原告催促被告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未果,遂引起本案诉讼。
一、确认原、被告于2009年2月18日签订的《中心集贸市场三楼经营面积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告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协助原告刘某办理涉案房产的过户手续(具体手续及费用以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