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碧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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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诉状

发布者:赵碧波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434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民 事 申 诉 状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x,男,生于1986年12月27日,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蒋李集镇寺XX村。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新桥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倪XX,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河南省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北京路与312国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仝XX,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2010年5月15日(2010)宛龙民商三初字第278号判决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民商终字第138号判决书,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2010)宛龙民商三初字第278号判决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民商终字第138号判决书。

申诉理由:

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价格为850000元的LG6235挖掘机……手续费10837.50元”对LG6235的首付款数额认定错误。申诉人提交的还款承诺书、欠条及担保协议和XX公司起诉上诉人的还款起状状及撤诉书均能认定首付款数额为209805元。

2、一、二审判决书认定“ZL50EX装载机起租日期为2009年3月27日……拒付下欠的租金(判决书第7页),LG853起租日期为2009年6月18日……拒付下欠租金(判决书第8页),LG6235挖掘机的租金为每月22474.24元……拒付下欠租金”是错误的。ZL50EX装载机在上诉人支付了64680元首付款后,从2009年4月20日——2009年10月20日止,上诉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LG853在上诉人支付56000元首付款后,从2009年6月18日——2009年10月20日止,上诉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LG6235在上诉人支付100000元首付款后(欠109805元),从2009年6月18日——2009年11月20日止,上诉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2009年10月份,由于机器产品质量问题及售后服务问题,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产生纠纷,被申诉人于2010年1月4日向卧龙区法院起诉,于2010年1月11日扣押了上述三辆车。ZL50EX所欠三个月租金,LG853所欠三个月租金及LG6235所欠的一个月租金已在(2010)宛龙民商三初字第91-2号调解书中解决。

3、关于首付款性质的认定。在判决书认定为“结合本案……瑕疵风险。”可以看出首付款依合同约定为首付租金,但实际上是没有租赁期间存在的租金,是将来作为取得机器所有权的货款。

二、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

一、二审判决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法律适用错误。由于本案首付款是不存在的租赁期间的首付租金,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款之规定,上诉人请求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审理,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民 事 申 诉 状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x,男,生于1986年12月27日,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蒋李集镇寺XX村。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新桥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倪XX,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河南省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北京路与312国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仝XX,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2010年5月15日(2010)宛龙民商三初字第278号判决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民商终字第138号判决书,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2010)宛龙民商三初字第278号判决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民商终字第138号判决书。

申诉理由:

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价格为850000元的LG6235挖掘机……手续费10837.50元”对LG6235的首付款数额认定错误。申诉人提交的还款承诺书、欠条及担保协议和XX公司起诉上诉人的还款起状状及撤诉书均能认定首付款数额为209805元。

2、一、二审判决书认定“ZL50EX装载机起租日期为2009年3月27日……拒付下欠的租金(判决书第7页),LG853起租日期为2009年6月18日……拒付下欠租金(判决书第8页),LG6235挖掘机的租金为每月22474.24元……拒付下欠租金”是错误的。ZL50EX装载机在上诉人支付了64680元首付款后,从2009年4月20日——2009年10月20日止,上诉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LG853在上诉人支付56000元首付款后,从2009年6月18日——2009年10月20日止,上诉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LG6235在上诉人支付100000元首付款后(欠109805元),从2009年6月18日——2009年11月20日止,上诉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2009年10月份,由于机器产品质量问题及售后服务问题,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产生纠纷,被申诉人于2010年1月4日向卧龙区法院起诉,于2010年1月11日扣押了上述三辆车。ZL50EX所欠三个月租金,LG853所欠三个月租金及LG6235所欠的一个月租金已在(2010)宛龙民商三初字第91-2号调解书中解决。

3、关于首付款性质的认定。在判决书认定为“结合本案……瑕疵风险。”可以看出首付款依合同约定为首付租金,但实际上是没有租赁期间存在的租金,是将来作为取得机器所有权的货款。

二、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

一、二审判决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法律适用错误。由于本案首付款是不存在的租赁期间的首付租金,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款之规定,上诉人请求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审理,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北京大学法律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法学实践教育模式研究与创新》主编。执业以来,先后担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平顶山
  • 执业单位: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420********8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合同纠纷、合伙联营、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