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远律师

  • 执业资质:1320120**********

  • 执业机构: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暴力犯罪经济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婚姻存续期间缴纳的养老金、住房公积金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者:孙志远律师|时间:2019年06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781人看过

案情回顾

王某与李某与1995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因为感情不和,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诉请要求分割夫妻共同存款、房产及李某名下截止2012年3月份的公积金、补充公积金以及截止2012年3月份李某名下个人缴纳部分的养老金各半归王某。对此李某辩称养老金和公积金是被告的养老保障,不同意分割。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王某要求分割被告公积金、补充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的养老金,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相应诉讼请求依法可予支持。

律师说法:

在大多数离婚诉讼中,分割财产的标的大多数为房、车、存款,甚少有人提及在一方名下的公积金、住房补贴、一方个人所缴纳的养老金。其实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所以在一方名下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时可以要求予以分割。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居民财产组成越来越复杂,离婚时分割的财产种类越来越丰富,但是法律不可能对每项资产作出明确规定,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可以依据已生效的法条进行推理。

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婚姻存续期间内属于夫或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情情形: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针对第五点的兜底条款,司法解释对其进行了扩充

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婚姻法规定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除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属于受赠子女个人婚前财产。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