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丽华诉汪志强变更抚养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1、案情回顾:出生于2008年2月的女童婷婷在母亲杨丽华与父亲汪志强分开后,随父亲汪志强及祖父母一起生活。正值盛年的汪志强遇到了年轻貌美的吴莉莉,一见倾心,随即展开激烈地追求,因为有过一次失败的婚姻所以这次汪志强万分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姻缘,不久吴莉莉便被汪志强的成熟体贴所打动,两人很快结婚。婚后又生育一子。为了养活起一大家子,汪志强和婷婷的祖父母遂外出打工,家中只留吴莉莉照料两个幼童的生活起居。整日在外打工的汪志强根本无暇顾及家中妻儿,因为不满汪志强对自己和孩子的不闻不问,吴莉莉便对不认真做作业、吃饭磨蹭的婷婷心生怨恨,把怒气发泄在婷婷身上,多次对婷婷实施殴打,直至前不久婷婷的伤情被老师发现,引起社会的关注。婷婷的亲身母亲杨丽华不忍女儿受伤害,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
2、裁判结果:法院受理此案后,在县妇联、村妇联的参与、配合下,充分调查了双方当事人的家庭情况,了解到原告杨丽华结婚后生育了两个小孩,最大的小孩只有三岁,目前没有工作,全靠丈夫一人的收入维持家庭生活开支,虽坚持要求婷婷的抚养权,实则力不从心。被告汪志强在责怪吴莉莉殴打婷婷的同时,也深刻反省了自己在此次事件中的过错,但希望婷婷仍然随自己生活。调解过程中,汪志强、吴莉莉共同承诺一定善待女儿,保证她健康成长。婷婷本人也愿意仍然随汪志强夫妻生活。在全面分析双方当事人抚养能力和经济条件的情况下,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的意见,并得到吴莉莉的真诚忏悔和书面承诺的情况下,最终确定婷婷仍随汪志强生活。
(二)法律分析
离婚后变更抚养权在法律实践中是较为困难的。因为子女与其中一方已经产生了共同生活的基础,形成了较为熟悉的生活环境,变更其抚养权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的成长。但是以下情形可以变更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家暴、遗弃等可能导致子女生命健康有危险,不利于其成长的行为;2、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已经没有能力继续抚养子女。例如抚养权人至监狱服刑或抚养权人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主动愿意随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双方协商一致,均同意变更抚养权。
本案中吴莉莉对于婷婷的家暴已经构成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条件,在双方协商不成之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变更子女抚养权。
(三)律师说法
本案源于吴莉莉对婷婷的家庭暴力引发。在离婚过程中,为了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时,应当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切断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聘请有性别平等意识的家庭暴力问题专家、青少年问题专家、临床心理学家、精神科专家、社会学家等依据“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问题清单中的内容,对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造成的负面影响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以此作为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参考。
如果家庭暴力的行为已经发生,确已对子女产生伤害,另一方还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诉请以虐待罪追加家暴一方的刑事责任。